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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35万!因吸附装置未填充活性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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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7日,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前期环境监测走航提供的数据支持,对VOCs异常区域进行数据分析,经过行业排查、精准研判,最后实地检查发现,某电气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某电气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家用电力器具、灯具、工艺品等生产和销售,项目喷塑工序有废气产生,配套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工艺为活性炭吸附后达标排放。4月7日,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塑车间正在运行,两名工人正在进行喷粉作业,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在运行,但现场检查发现,该车间在喷塑作业时,吸附处理效果不佳,现场气味较大,经拆开活性炭吸附装置后发现,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内未填充活性炭。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4月7日,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对喷塑生产线进行了现场查封。该公司在案发后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2022年4月24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参拾伍万元,6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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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观察活性炭表面状态,查看孔隙是否堵塞、活性炭表面是否发白发霉、吸水吸油、破碎解体等“非正常状态”,出现以上现象,活性炭均属于失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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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孔隙积灰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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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已发白发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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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吸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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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吸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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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破损现象

活性炭表面无明显状态变化的,可通过上述快速识别活性炭质量方法判断吸附程度,若活性炭放置水中无气泡或气泡量较少,或活性炭放置有色水中无明显脱色效果等,活性均属于失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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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活性炭设备进口温度不应高于40°C,企业应设置活性炭进口温控传感器确保活性炭吸附温度在 40°C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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